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6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郭群裕┌────────────────────────────────────┐│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2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曾秋鳳 │上海銀行華│97年12月5日│43,296元│0000000│││││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