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劉昇達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玉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零柒拾伍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陸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契約第8條所示,關於債權金額新臺幣116,436元部分違約金之計付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是依據上開說明,其請求之違約金逾上開部分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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