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847號債權人 莊蔣昭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羅和子賴銘輝賴鳳珠賴富田賴錦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賴良夫 之繼承系統表。
二、提出票號ck0000000、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債務人賴羅和子、賴銘輝、賴鳳珠、賴富田、賴錦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