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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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國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五八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四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六四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