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8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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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18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79、2611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丙○○前⑴於民國80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80年度易字第78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⑵又於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以80年度訴字第29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嗣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81年度上訴字第1172號、81年度台上字第376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上開2罪刑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83年10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3年1月21日。⑶又於84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以84年度易字第3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上易字第3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⑷又於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4年度訴字第22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並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85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86年度台上字第49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⑸再於85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⑶⑷⑸三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聲字第66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確定;⑹又於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以86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與⑴⑵之殘刑有期徒刑3年1月21日、⑶至⑸合併之有期徒刑
6年接續執行,於90年5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後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年12日,於96年4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其並無資力,且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且若以公司名義申請支票並作為與客戶之間之交易使用,日後客戶將有無法兌現該支票之虞,竟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 陳文喬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陳文喬」以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僱請丙○○於97年9月3日起擔任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5樓之7「鑫鼎電子有限公司」(下稱鑫鼎公司)負責人,申請支票使用,且由「陳文喬」、及某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 周啟佑 」等成年男子擔任經理等職務,並交由「陳文喬」招募不知情之員工 王怡貞 、 葉時純 、 黃皓晨 擔任採購工作,且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訂購貨物,並交付支票以玆取信,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允諾交易,並交付所訂購之貨物,詎取得貨物後,隨即由「陳文喬」載運送交丁○○借貸質押。嗣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屆期提示上開支票,竟未獲兌付,前往上址查看,發現早已人去樓空,始知受騙。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丙○○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子○○、證人黃皓晨、 陳昶宇 於檢察官偵查中之
證述,證人己○○、辛○○、乙○○、戊○○、寅○○、鍾嘉玲、 藍天嶸 、癸○○、 郭偵琇 、 吳志晟 、庚○○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丁○○、王怡貞、甲○○、壬○○、丑○○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
㈢新亞銂公司之告訴狀、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稅務電子匣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書函及檢送鑫鼎公司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表、申請書、股東同意書、章程、中央健保局北區分局函及檢送鑫鼎公司97年1月至12月之保險費計算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函及檢送鑫鼎公司97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函及檢送鑫鼎公司負責人丙○○身分證、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代理營業人辦理集中購買、撤銷、變更案件申請書及回復表、申請統一發票集中購買營業人資料表、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支票影本、存摺內頁、 陳國瑜 書立同意書、代保管清單、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唯力公司請款對帳單、訂購單、巨遠公司訂購單、銷貨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統一發票、領據、 旭優 公司出貨單、訂購單、出貨單、上大公司估價單、支票、星亞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訂購單、發票、濬泰公司訂購單、送貨單、領據、弘億公司訂購單、發票、領據、立豪公司訂購單、出貨單、報價單、領據、儀軍公司訂購單、銷貨傳票、拓緯公司訂購單、應收帳款齡分析表、銷貨憑單、 華睿 公司訂購單、保管單、領據、人因公司銷貨單、支票、退票理由單、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申登人資料通聯紀錄、荷蘭戴爾商支票、出貨單、發票。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按刑法第41條原規定:「前項(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該規定於98年1月21日修正為:「第1項至第3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個月者,亦適用之。」並移列於同條第8項,且自98年9月1日起施行,其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業經98年6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宣告自該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嗣刑法第41條另於98年12月15日修正,同條第8項修正為「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並自98年12月30日起公布並施行,本院以為,此乃前述釋字第662號解釋之明文化,無庸為新舊法比較,而應逕行適用之。本件被告所犯各罪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且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超過有期徒刑6月,依前述說明,自應就本件應執行刑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附表:
┌─┬───┬────┬──┬──────┬────────┬────────┐│編│被害人│時間│地點│手法│損失財物│主文欄││號│││││││├─┼───┼────┼──┼──────┼────────┼────────┤│1│幼獅科│97年12月│桃園│鑫鼎公司向幼│⑴電腦螢幕2台(│丙○○共同意圖為│││技有限│11日14時│縣中│獅公司訂貨,│奇美633A)價值│自己不法之所有,│││公司(│50分許│壢市│幼獅公司依約│7,980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下稱幼││環北│送達該處所,│⑵硬碟共840顆價│之物交付,累犯,│││獅公司││路│由該公司員工│值157萬7,940│處有期徒刑肆月,│││)││398│葉時純簽收,│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號5│並交付支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樓之│惟該支票經提││日。│││││7│示因存款不足││││││││遭退票。│││├─┼───┼────┼──┼──────┼────────┼────────┤│2│唯力電│97年10月│同上│鑫鼎公司接續│⑴KTC-662W/15A/2│丙○○共同意圖為│││業有限│27日、97││向唯力公司下│.7M/六開六插│自己不法之所有,│││公司(│年11月11││訂單,該公司│2PIN(120個)│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下稱唯│日、97年││依約送貨至鑫│價值25,830元│之物交付,累犯,│││力公司│12月4日││鼎公司公司倉│⑵KTC-318/15A/1.│處有期徒刑肆月,│││)│││庫,鑫鼎公司│8M/一開六插│如易科罰金,以新││││││交付貨款之支│3PIN(240個)│臺幣壹仟元折算壹││││││票遭退票。│價值32,256元)│日。│││││││⑶TBEM-3161/VCTF││││││││2.0*3C*2.8M+WL││││││││T-003B+SR白64││││││││(400個)價值││││││││71,400元││││││││⑷KTC-318/15A/1.││││││││8M一開六插3PIN││││││││(360個)價值││││││││47,250元││││││││總計176,736元││├─┼───┼────┼──┼──────┼────────┼────────┤│3│巨遠實│97年10月│同上│鑫鼎公司接續│⑴變頻式冷暖1對│丙○○共同意圖為│││業有限│27日、97││向巨遠公司下│1分離式冷氣(│自己不法之所有,│││公司(│年11月26││訂單,該公司│FIV-828HS【7台│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下稱巨│日、97年││依約送貨後,│】、FUV-828HS│之物交付,累犯,│││遠公司│12月9日││鑫鼎公司交付│【7台】)│處有期徒刑肆月,│││)│(起訴書││貨款之支票遭│⑵窗型冷氣(FW-2│如易科罰金,以新││││漏載97年││退票。│8CS【2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11月26日│││⑶壁掛分離式1對│日。││││、97年12│││1冷氣機(FU-28│││││月9日)│││CS(S)【13台】││││││││、FI-28CS【13││││││││台】)││││││││⑷壁掛分離式1對││││││││1冷氣機(FI-7││││││││1CS(A)【1││││││││台】、FU-71CS││││││││(F)【1台】)││││││││總計297,000元(││││││││起訴書漏載⑷)││├─┼───┼────┼──┼──────┼────────┼────────┤│4│旭優企│97年10月│同上│鑫鼎公司接續│⑴無熔絲開關3P50│丙○○共同意圖為│││業股份│30日、97││向旭優公司下│A(3個)價值│自己不法之所有,│││有限公│年11月19││訂單,該公司│2670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司(下│日(起訴││依約送貨後,│⑵無熔絲開關3P15│之物交付,累犯,│││稱旭優│書誤載為││鑫鼎公司交付│A(3個)價值│處有期徒刑肆月,│││公司)│97年12月││貨款之支票遭│2670元│如易科罰金,以新││││12日16時││退票。│⑶電線14MM(2條│臺幣壹仟元折算壹││││30分許之│││)價值4950元│日。││││發現遭詐│││⑷三開單切三路兩│││││騙日期)│││用125V(200個││││││││)價值48000元││││││││⑸SELIX單用蓋板││││││││-白色(200個││││││││)││││││││總計61,205元(含││││││││營業稅)││├─┼───┼────┼──┼──────┼────────┼────────┤│5│上大家│97年12月│同上│自稱鑫鼎公司│⑴樟木辦公桌1件│丙○○共同意圖為│││具有限│8日上午││「周啟佑」透│⑵牛皮沙發含茶几│自己不法之所有,│││公司(│11時許至││過0000000000│1組│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下稱上│97年12月││行動電話與上│⑶辦公椅1張│之物交付,累犯,│││大公司│11日15時││大公司聯繫後│⑷木紋辦公桌3組│處有期徒刑肆月,│││)│許(起訴││,接續佯稱需│⑸中抽書櫥2組│如易科罰金,以新││││書誤載為││要一批辦公家│⑹21抽書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97年12月││具,待該公司│總計96,390元│日。││││8日上午││送貨後,鑫鼎││││││11時許)││公司交付之支││││││││票1紙經提示││││││││後遭退票。│││├─┼───┼────┼──┼──────┼────────┼────────┤│6│星亞電│97年11月│同上│鑫鼎公司接續│富士通繼電器(5│丙○○共同意圖為│││子有限│5日、97││向星亞公司下│箱共5000個)總計│自己不法之所有,│││公司(│年12月2││訂單,該公司│103,425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下稱星│日(起訴││依約送貨後,││之物交付,累犯,│││亞公司│書所載97││鑫鼎公司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年10月23││貨款之支票遭││如易科罰金,以新││││日之訂單││退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有付款)││││日。│├─┼───┼────┼──┼──────┼────────┼────────┤│7│濬泰電│97年11月│同上│鑫鼎公司 向濬 │⑴電源線插頭美規│丙○○共同意圖為│││業有限│26日││泰公司下訂單│(2500條)│自己不法之所有,│││公司(│││,該公司依約│⑵電源線插頭台規│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下稱濬│││送貨後,鑫鼎│(2500條)│之物交付,累犯,│││泰公司│││公司未付貨款│總計98,438元(含│處有期徒刑肆月,│││)│││。│營業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弘億實│97年11月│同上│鑫鼎公司向弘│⑴喇叭線透明黑10│丙○○共同意圖為│││業有限│18日(起││億公司下訂單│5芯(7股絞)│自己不法之所有,│││公司(│訴書所載││,該公司依約│50軸│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下稱弘│97年11月││送貨後,鑫鼎│⑵發燒線透明(│之物交付,累犯,│││億公司│11日之訂││公司支付貨款│189)90M50軸(│處有期徒刑肆月,│││)│單有付款││之支票遭退票│起訴書誤載為4│如易科罰金,以新││││、起訴書││。│軸)│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漏載97年│││總計70,450元(起│日。││││11月18日│││訴書誤載為98,150│││││)│││元)││├─┼───┼────┼──┼──────┼────────┼────────┤│9│立豪資│97年11月│同上│鑫鼎公司接續│⑴HPOfficejet│丙○○共同意圖為│││訊股份│12日、97││向立豪公司下│J6480All-in-O│自己不法之所有,│││有限公│年11月19││訂單,該公司│ne(5台)(該│以詐術使人將本人│││司│日(起訴││依約送貨後,│部分之貨物已收│之物交付,累犯,││││書所載97││鑫鼎公司未付│取款項)│處有期徒刑肆月,││││年11月3││貨款。│⑵HPLJ3050Z(│如易科罰金,以新││││日之訂單│││5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有付款)│││⑶HPLaserJet│日。│││││││M1120MFPAll-││││││││in-One(5台││││││││)││││││││總計87,150元(起││││││││訴書誤載為124,42││││││││5元)││├─┼───┼────┼──┼──────┼────────┼────────┤│10│儀軍電│97年11月│同上│鑫鼎公司向儀│ULCORDSET6FT│丙○○共同意圖為│││線電纜│17日(起││軍公司下訂單│(2000條)總計60│自己不法之所有,│││股份有│訴書所載││,該公司依約│,900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限公司│97年11月││送貨後,鑫鼎││之物交付,累犯,│││(下稱│3日之訂││公司交付貨款││處有期徒刑肆月,│││儀軍公│單有付款││之支票遭退票││如易科罰金,以新│││司)│)││。││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拓緯實│97年10月│同上│鑫鼎公司接續│RelayVB-24TBU-│丙○○共同意圖為│││業有限│初某日至││向拓緯公司下│5(11000顆【其│自己不法之所有,│││公司(│97年12月││訂單,該公司│中4000顆部分之貨│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下稱拓│2日(起││依約送貨後,│物已收取款項】)│之物交付,累犯,│││緯公司│訴書誤載││鑫鼎公司未付│總計235,725元│處有期徒刑肆月,│││)│為97年10││貨款。││如易科罰金,以新││││月初某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華睿資│97年11月│同上│鑫鼎公司接續│⑴電纜線2P太平洋│丙○○共同意圖為│││材企業│10日、97││向華睿公司下│線材(10000條│自己不法之所有,│││有限公│年11月19││訂單,該公司│)│以詐術使人將本人│││司(下│日(97年││依約送貨後,│⑵電纜線4P太平洋│之物交付,累犯,│││稱華睿│11月6日││鑫鼎公司交付│線材(10000條│處有期徒刑肆月,│││公司)│訂單之支││貨款之支票遭│)│如易科罰金,以新││││票已兌現││退票。│總計117,600元│臺幣壹仟元折算壹││││、起訴書││││日。││││誤載為97││││││││年11月11││││││││日至20日││││││││)│││││├─┼───┼────┼──┼──────┼────────┼────────┤│13│人因科│97年12月│同上│鑫鼎公司接續│⑴GPS衛星導航(│丙○○共同意圖為│││技股份│1日至97││向人因公司下│13台)│自己不法之所有,│││有限公│年12月10││訂單,該公司│⑵MP4Player(5│以詐術使人將本人│││司(下│日││依約送貨後,│台)│之物交付,累犯,│││稱人因│││鑫鼎公司交付│總計114,950元│處有期徒刑肆月,│││公司)│││貨款之支票遭││如易科罰金,以新││││││退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荷蘭商│97年12月│同上│鑫鼎公司向荷│⑴電腦液晶螢幕40│丙○○共同意圖為│││戴爾企│3日(起││蘭商戴爾公司│台│自己不法之所有,│││業股份│訴書誤載││下訂單,該公│⑵筆記型電腦2台│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有限公│為97年11││司依約送貨後│⑶桌上型電腦1台│之物交付,累犯,│││司(下│月13日)││,鑫鼎公司交│總計1,245,668元│處有期徒刑肆月,│││稱荷蘭│││付貨款之支票││如易科罰金,以新│││商戴爾│││遭退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公司)│││││日。│├─┼───┼────┼──┼──────┼────────┼────────┤│15│新亞銂│97年10月│同上│鑫鼎公司向新│水電材料數批│丙○○共同意圖為│││股份有│、11月間││亞銂公司下訂│總計122,855元│自己不法之所有,│││限公司│││單,該公司依││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下稱│││約送貨後,鑫││之物交付,累犯,│││新亞銂│││鼎公司交付貨││處有期徒刑肆月,│││公司)│││款之支票遭退││如易科罰金,以新││││││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