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143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理人 趙容妙 債務人 楊阿好 原名: 劉楊 .債務人 劉界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萬零參佰陸拾貳元。㈡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零肆元。㈢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