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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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尋勝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尋勝民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尋勝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規定。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9年12月2日之前,且附表編號1、2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8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65日確定;附表編號3、4之罪曾經本院於109年度簡字第4271號、110年度簡字第51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裁判書各1份在卷可稽。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65日+30日=95日),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犯行時間間隔約3月、侵害法益、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受刑人仍有賦歸社會之需要、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痛苦程度遞增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雖已執行完畢,仍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於檢察官執行應執行刑時,再予扣除,對於受刑人並無不利,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45│109年8│高雄地院│109年10│同左│109年12│高雄地檢│編號1││││日,如│月16日│109年度簡│月28日││月2日│109年度│至2曾││││易科罰││字第3192號││││執字第│定應執││││金,以││││││10110號│行拘役││││新臺幣││││││(已執畢│65日││││1千元││││││)│││││折算1│││││││高雄地││││日│││││││檢110│├─┼──┼───┼────┼─────┼────┼─────┼────┼────┤年度執││2│竊盜│拘役30│109年11│高雄地院│110年2│同左│110年3│高雄地檢│更字第││││日(易│月1日│110年度簡│月8日││月17日│110年度│1483號││││刑標準││字第330號││││執字第│││││同上)││││││3466號││├─┼──┼───┼────┼─────┼────┼─────┼────┼────┴───┤│3│竊盜│拘役20│109年11│高雄地院│110年3│同左│110年5│編號3至4曾定應││││日(易│月19日│109年度簡│月23日││月11日│執行拘役30日││││刑標準││字第4271號││││││││同上)││、110年度││││高雄地檢110年度││││││簡字第513││││執字第4367號││││││號│││││├─┼──┼───┼────┼─────┼────┼─────┼────┤││4│竊盜│拘役20│109年10│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日(易│月25日│││││││││刑標準││││││││││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