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1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賴登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智雄 等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郭益程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94萬297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97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20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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