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職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職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再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九二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案由欄所載「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四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李錦美法官吳謀焰法官吳光釗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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