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宛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壹貳參公克)暨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查本件被告林宛妗之住居所、違法行為地、沒收物所在地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於民國111年8月11日4時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查獲,當場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123公克)予警方扣案等情,業據被告 於警 偵訊供承在卷,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案尿液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79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而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608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60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毒抗字第25號裁定、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5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開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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