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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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被告 古睿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陳思道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補充「訴訟代理人陳思道律師(法扶律師)」。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被告之訴訟代理人陳思道律師,此部分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依前揭解釋意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張瑾雯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陳喜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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