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柏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具保人 楊瓊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營偵字第1713號、109年度營偵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瓊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楊瓊雲因被告邱柏淳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由本院108年度聲羈字第306號裁定駁回羈押之聲請並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民國108年9月27日訊問筆錄、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編號:108刑保工字第55號)在卷可稽(見聲羈字第23頁至第30頁)。嗣上開案件經起訴繫屬本院後,被告於合法收受本院109年4月6日準備程序傳票後,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場,復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亦未拘獲到案,期間均無在監、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拘票、拘提報告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5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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