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26號聲請人 黃國峯 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耀賢 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109年度家護抗字第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再者,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參照)。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併考量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茲為瞭解109年度家護抗字第19號案件進行情形,為此請求准予複製109年4月7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後亦逾期未補正,是本院認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許蕙蘭
法官陳鈺雯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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