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智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智訴字第2號公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啓清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之代表人林啓清之前案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104年度智訴字第3號)已於民國105年3月8日辯論終結,有審理筆錄1份在卷足憑。而本件追加起訴書遲至同年月28日始提出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附卷可證,是該追加起訴之提起既與上開法律規定不合,其起訴之程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