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監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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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監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監字第17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_年催字第__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日期轉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民事第十六庭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書記官簡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