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2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告 黃美玲
黃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民國)│週年利率│期間(民國)│週年利率│├─────┼────────────────┼────┼─────────────────┼────┤│93,540元│自105年5月1日起至105年7月5日止│1.62%│自105年6月1日起至105年7月5日止│0.162%││├────────────────┼────┼─────────────────┼────┤││自105年7月6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1.55%│自105年7月6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0.155%││├────────────────┼────┼─────────────────┼────┤││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5年11月27日止│1.15%│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5年11月27日止│0.115%││├────────────────┼────┼─────────────────┼────┤││自105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4.17%│自105年11月28日起至105年11月30日止│0.417%││││├─────────────────┼────┤││││自105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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