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2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佳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佳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佳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復有同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可參。又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11號判決參照)。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全部執行完畢而言,若應併合處罰之數罪,僅其中一罪所宣告之刑經執行完畢,尚有迄未執行或迄未執行完畢之餘罪,則關此「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即與「執行未完畢」無殊,仍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就其各罪重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此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四、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30號審理,並於104年12月11日判決,於105年1月4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本件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有部分得易科罰金,有部分不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係經受刑人之請求,提出本件之聲請,此有受刑人所提出之刑事聲請狀1份附卷可佐(見執行卷第2頁至第4頁),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程式上係屬合法,合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
附表編號1至3、4至5、6至9、10至11、15至19、20至26、27至28部分,曾經原審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各為有期徒刑8月、7月、1年6月、6月、9年4月、9年、2年確定,有臺灣高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卷宗屬實,則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3、4至5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6至28所示之罪,迄今尚未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罪,仍屬刑法第53條所指之「數罪併罰」案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綜上,本院審核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又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中,因附表編號6至
9、12、15至28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8項反面解釋,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愷凌附表:受刑人姚佳君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9日│102年8月1日│102年8月1日│102年9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75號│毒偵字第1375號│毒偵字第1375號│毒偵字第162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53│102年度訴字第753│102年度訴字第753│102年度訴字第854││││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3日│103年2月13日│103年2月13日│103年1月23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53│102年度訴字第753│102年度訴字第753│103年度上訴字第7││││號│號│號│84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17日│103年3月17日│103年3月17日│103年5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93號、103年度執緝字第462號(編│基隆地檢103年度│││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4年5月9日執行│執字第1637號、10│││完畢)│3年度執緝字第463││││號(編號4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4年││││12月9日執行完畢││││)│└────────┴──────────────────────────┴────────┘┌────────┬────────┬────────┬────────┬────────┐│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19日│103年1月21日│103年1月22日│103年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24號│毒偵字第176、522│毒偵字第176、522│毒偵字第176、522││││、601、609號│、601、609號│、601、60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54│103年度訴字第233│103年度訴字第233│103年度訴字第233││事實審││號│、365號│、365號│、365號││├────┼────────┼────────┼────────┼────────┤││判決日期│103年1月23日│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7│103年度訴字第233│103年度訴字第233│103年度訴字第233││確定││84號│、365號│、365號│、365號││├────┼────────┼────────┼────────┼────────┤││判決│103年5月20日│103年10月30日│103年10月30日│103年10月30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631號(編號6至9曾定應執行有│││執字第1637號、10│期徒刑1年6月確定)│││3年度執緝字第463││││號(編號4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4年││││12月9日執行完畢││││)││└────────┴────────┴──────────────────────────┘┌────────┬────────┬────────┬────────┬────────┐│編號│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16日│103年1月21日│103年2月16日│102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6、522│毒偵字第176、522│毒偵字第176、522│毒偵字第115號│││、601、609號│、601、609號│、601、60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33│103年度訴字第233│103年度訴字第233│103年度訴字第194││事實審││、365號│、365號│、365號│號││├────┼────────┼────────┼────────┼────────┤││判決日期│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7日│103年10月3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33│103年度訴字第233│103年度訴字第233│103年度訴字第194││確定││、365號│、365號│、365號│號││├────┼────────┼────────┼────────┼────────┤││判決│103年10月30日│103年10月30日│103年10月30日│103年10月27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630號(編號│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631號(編│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執字第3708號│││號6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16日│103年2月13日│102年12月11日│102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5號│毒偵字第1979號│偵字第3407號、10│偵字第3407號、10│││││3年度蒞字第3634│3年度蒞字第3634│││││號、104年度蒞追│號、104年度蒞追│││││字第1號│字第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94│104年度基簡字第5│103年度訴字第734│103年度訴字第734││事實審││號│2號│號、104年度訴字│號、104年度訴字││││││第83號│第83號││├────┼────────┼────────┼────────┼────────┤││判決日期│103年10月3日│104年1月20日│104年4月14日│104年4月14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94│104年度基簡字第5│103年度訴字第734│103年度訴字第734││確定││號│2號│號、104年度訴字│號、104年度訴字││││││第83號│第83號││├────┼────────┼────────┼────────┼────────┤││判決│103年10月27日│104年2月9日│104年10月6日│104年10月6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201號(編號│││執字第3707號│執字第644號│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27日│103年1月11日│103年1月15日│102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407號、10│偵字第3407號、10│偵字第3407號、10│偵字第4438、4439│││3年度蒞字第3634│3年度蒞字第3634│3年度蒞字第3634│、4440、4442、44│││號、104年度蒞追│號、104年度蒞追│號、104年度蒞追│43號│││字第1號│字第1號│字第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34│103年度訴字第734│103年度訴字第734│103年度訴字第651││事實審││號、104年度訴字│號、104年度訴字│號、104年度訴字│號││││第83號│第83號│第83號│││├────┼────────┼────────┼────────┼────────┤││判決日期│104年4月14日│104年4月14日│104年4月14日│104年10月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34│103年度訴字第734│103年度訴字第734│103年度訴字第651││││號、104年度訴字│號、104年度訴字│號、104年度訴字│號││││第83號│第83號│第83號│││判決├────┼────────┼────────┼────────┼────────┤││判決│104年10月6日│104年10月6日│104年10月6日│104年10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201號(編號至曾定應執行有│基隆地檢104年度│││期徒刑9年4月確定)│執字第3431號(編││││號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15日│102年10月6日│102年11月5日│102年9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438、4439│偵字第4438、4439│偵字第4438、4439│偵字第4438、4439│││、4440、4442、44│、4440、4442、44│、4440、4442、44│、4440、4442、44│││43號│43號│43號│4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51│103年度訴字第651│103年度訴字第651│103年度訴字第651││事實審││號│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51│103年度訴字第651│103年度訴字第651│103年度訴字第651││││號│號│號│號││├────┼────────┼────────┼────────┼────────┤│判決│判決│104年10月30日│104年10月30日│104年10月30日│104年10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431號(編號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罪名│藥事法│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14日│102年10月30日│103年2月25日│103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438、4439│偵字第4438、4439│偵字第2305、2587│偵字第2305、2587│││、4440、4442、44│、4440、4442、44│、2850、3898號│、2850、3898號│││43號│4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51│103年度訴字第651│104年度訴字第230│104年度訴字第230││事實審││號│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104年12月11日│104年12月1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51│103年度訴字第651│104年度訴字第230│104年度訴字第230││││號│號│號│號││├────┼────────┼────────┼────────┼────────┤│判決│判決│104年10月30日│104年10月30日│105年1月4日│105年1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431號(編號│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16號(編號│││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至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