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93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柯易賢 債務人 郭桂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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