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926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洪瑞煌 債務人 陳哲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貳仟叁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肆佰貳拾元整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整,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整,最多計付三個月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仟元整。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