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53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償金,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35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