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羅健銘 即東港食堂債務人 羅阿通
一、債務人羅健銘即東港食堂、羅阿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参佰 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連帶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20萬元,借款期間自102年1月30日起至104年1月30日止,每壹個月為壹期,按月付息,到期清償本金,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有關借款本金餘額、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
(二)上開借款本金已於104年1月30日到期,然經聲請人催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健銘即東│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3.395│││320000│港食堂、羅││││││0元│阿通││││└──┴───┴─────┴──────┴──────┴───────┘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健銘即東│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0000│港食堂、羅│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阿通│││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