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消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 鍾明峰 (原名 鍾培德 )債權人 林紫卿 債權人基隆市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呂瑞田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許至翔 代理人 許方如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徐俊清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王誌鋒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林靜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王智仁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張師誠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代理人 謝妃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財產僅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號四樓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應有部分,而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9日下午2時30分召集債權人會議,議決將之以公開競價拍賣方式完成變價以資清償全體有擔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後依職權終結清算程序,該裁定經合法送達於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因無異議而確定,亦有該裁定暨送達文件回證附卷可參。
三、茲因債務人上開資產業經本院於102年10月8日下午3時30分公開拍賣變價完成,得款新臺幣206萬6千元,並製作成分配表,並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分配完結,有卷附分配表、電匯單、領款通知函附卷可證。依上開裁定即應由本院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