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23號原告 陳兆玠 被告 陳清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明達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品嘉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