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1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8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4,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3,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