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8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八三二號
聲請人菁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五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光釗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呂烱昆~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八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菁英綜合證券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松│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壹萬壹仟元│SN0四四九四五││││限公司台南分公│山分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