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7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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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7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七八五號
聲請人重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鐘鼓 訴訟代理人 賴華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文馨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劉寶鈴~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七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仕派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仁和分│八十九年四月八日│伍拾捌萬捌仟貳佰│NA五0二九七七││││ 梅宏仕 │行││玖拾叁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