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13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玲齡 選任辯護人 柯勝義 律師
林俊峰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玲齡准予解除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同年七月十四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狀」所載。
二、經查:㈠聲請人即被告黃玲齡(下稱聲請人)因涉嫌貪污等案件,前
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日訊問後,命具保新臺幣80萬元,並以本院104年7月8日新北院清刑佳104軍訴6字第042846號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限制聲請人出境、出海在案,有本院104年7月3日訊問筆錄、刑事報到單及上開函稿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軍訴字第6號卷一第86頁、第90頁至第99頁、第105頁)。
㈡聲請人聲請暫時解除其自108年6月14日起至同年7月14日
止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業據其提出臺灣區航太工業同業公會函文、法國巴黎航空航太展官方網頁資料在卷可佐,本院斟酌上開資料、本案進行狀況及聲請人歷次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後,均能確實遵期返國等情,認其上開聲請為有理由,爰准予暫時解除其於上開期間內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至於聲請人聲請本院准許其換發中華民國護照部分,得由聲請人於上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期間內,持本裁定逕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即可,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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