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3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朱憶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珈敬國際資產策略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麗玲 (原名 邱芷樺
一、債務人邱麗玲(原名邱芷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珈敬國際資產策略有限公司、邱麗玲(原名邱芷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珈敬國際資產策略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珈敬國際資產策略有限公司、邱麗玲(原名邱芷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對邱麗玲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5年10月1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5年10月27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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