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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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5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5392號債權人宋秋儀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洪冠傑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應將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之車位返還予伊。金錢債權部分,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與存款債權,該第三人之分別位於新北市三重區及桃園市桃園區,以上均非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芳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