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26號聲請人六合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孝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澤世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澤世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狀陳報「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