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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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38號原告 傅德里 (DenisForman)訴訟代理人 曾怡敏 律師被告 張蕙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16條第1項之約定及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返還工程款及給付違約金等。而查兩造所簽立之上開契約書第24條第2款已約定兩造因該契約所生爭議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