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94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潘偉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偉力於民國107年05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自107年5月29日起至114年5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6月20日止累計464,127元未給付,其中457,078元為本金;6,550元為利息;4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潘偉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8年5月26日止累計77,050元未給付,其中75,656元為消費款;1,394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6943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457,078元│潘偉力│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88│││││6月21日起│││├──┼─────┼─────┼──────┼──────┼───────┤│002│71,488元│潘偉力│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04│││││5月27日起│││├──┼─────┼─────┼──────┼──────┼───────┤│003│4,168元│潘偉力│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月27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