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小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481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羅天君

被告 陳文正

訴訟代理人 葉道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被告駕駛車牌000-0000號車輛(下稱B車)因過失撞損原告承保、訴外人 許耀仁 駕駛之車牌000-0000號車輛(下稱A車),而原告已經理賠車主損失而代位提起本件訴訟,惟本院另分受訴外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其為承保B車之保險公司,已理賠車主損失而對許耀仁提起訴訟(本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459號,下稱另案),是本件與另案均係基於同一交通事故而生,兩事件認定結果不宜有異。

三、茲因上述事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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