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治平具保人盧宏漢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宏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盧宏漢因受刑人劉治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劉治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盧宏漢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101年3月22日將受刑人釋放,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通知到案執行,惟經傳拘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亦未果,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份、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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