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劉立崴 債務人高介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肆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肆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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