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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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送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202號原告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被告瑞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銘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零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