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范詠婷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駱亦豪附表:
一、聲請人主張於民國95年8月1日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二、請提出聲請人自103年1月起迄今,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三、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收據影本)。並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與他人共同居住?如是,則與該他人如何分攤每月之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費用?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之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