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 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4年度六簡字第412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雅惠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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