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80號再審聲請人 林應專 ( 林景元 之承受訴訟人)再審相對人 林應昇
林應然 林應華 林應慧 蘇于芬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9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怡諄
法官吳保任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