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1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鎮宇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1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鎮宇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列有關「在臺中市西屯區某工地處」之記載,更正為「在臺中市西屯區某處」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鎮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拾獲他人之手機,竟未送交警察機關招領,任意侵吞入己後復持以變賣,使被害人難以尋回,增添生活上之不便,漠視他人財產權益,行為殊有不該,並衡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及經濟狀況為勉持(參警卷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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