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2321號債權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康佳裕 即 康綺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以113年3月1日雄院國113司執心字第22321號執行命令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3月5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