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864號債權人 劉均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柏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依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所載受款人:/0000000000PTINTIMAKMURGLOBALHONEYLADYTOWER7THFLOOR即為債務人蔡柏毅之證明文件。
二、請確認年息是否『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三、債務人蔡柏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