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親字第15號原告 宋兆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曉涵 等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22日依原告住所合法寄存送達,並經原告本人於同年6月25日領取,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故本件起訴程序應有不備,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抗告出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 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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