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家親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6號聲請人 鄭淙慶 相對人 鄭宏思
鄭芹卉 關係人 鄭財發
王聖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 鄭芥卉 」之記載,應更正為「鄭芹卉」;理由二、關於「 羅安辰 」之記載,應更正為「鄭宏思」。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