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0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90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07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澤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秀倪 債務人 許仲勝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梓官區,依前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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