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葉梅花 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池玉蘭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646-7、647-10地號)及同段24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鄉○○0○00號,重測前為241建號)所設定之抵押權,依原告主張該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45,400元,應低於房地價值(參鄰近房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上開土地及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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