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怡靜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怡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怡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8月。於99年3月4日送監執行,並於100年7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9年3月4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7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1月24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1月8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