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6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春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 粘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111年司促字第15652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235,000元民國107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2512,000元民國107年5月1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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