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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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29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基監字第裁42-CO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23日9時41分,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在臺北縣新台五路與大同路口,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員警舉發「所載貨物(瀝青)滲漏」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並依第63條第1項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異議意旨略以:伊於上揭時地駕駛車號00-000號車裝載高溫瀝青,為警攔停舉發「營業曳引車裝載瀝青,未依規定蓋帆布」之違規,惟因瀝青溫度太高無法蓋帆布,且法規並無明文規定需加蓋帆布。又經申訴後,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96年1月25日回函卻改稱舉發當時伊車所載之瀝青沿途滲漏,員警舉發無誤等語,惟高溫瀝青係黏狀固態,縱未加蓋帆布,亦不會造成滲漏、飛散之情事,況未蓋帆布與滲漏係屬二事,汐止分局於事後加註為滲漏,顯有失公允等語。
三、經查:㈠按汽車裝載貨物有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處汽車駕駛人
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且記汽車駕駛人違規點數二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異議人於95年12月23日9時41分,駕駛載有瀝青之車號
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在臺北縣新台五路與大同路口,經警攔停舉發「營業曳引車裝載瀝青,未依規定蓋帆布」之事實,此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5年12月23日北縣警交字第CO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紙(下稱舉發通知書)在卷可稽,又異議人當時所載之瀝青係當日9時19分自位於臺北縣汐止市○○街之工廠所運出,且出廠時之溫度高達一百七十度,亦有異議人提出之送貨單一紙可據,足證被告辯稱瀝青溫度太高無法覆蓋帆布之事實,應可採信。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所載貨物「未蓋帆布」應予裁罰之規定,是被告駕駛貨車未於所載瀝青上覆蓋帆布情事,難謂於法有違。
㈢異議人於申訴後,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96年1月25
日北縣警汐交裁字第0960001570號書函指稱:「經查違規人於95年12月23日09時41分許駕駛IP-A37號營業大貨車由本轄大同路往南港方向行駛時,因所載運之瀝青沿途滲漏,遂為本分局執勤員警攔查,發現該車未蓋帆布云云,有該書函在卷可參,且本件舉發員警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乙○○警員於本院96年4月20日調查時證稱:「當時車子是從大同路左轉新台五路往北二高行駛,我看到異議人駕駛拖車,上面沒有帶蓋帆布,從後面車斗有看到滲透瀝青,所以我依規定告發」、「(你看到瀝青滲透是固體或是液體流出?)類似糖漿,液體從車斗縫隙流出」、「(你當時有無拍照存證?)無」、「(瀝青有無掉到路上?)我沒有看到」云云(見當日訊問筆錄),然異議人於95年12月23日9時41分許經警攔停舉發之違規事實記載為「營業曳引車裝載瀝青,未依規定蓋帆布」,並未載明有何瀝青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之具體事實,有舉發通知書在卷可參,足見上開汐止分局之書函與證人乙○○之證言與實情不符,顯有瑕疵,自難採為處罰之基礎。
㈣再查貨車載運瀝青未覆蓋,行駛於一般道路雖較不易飛散掉
落,然因汽車行駛途中影響安全之突發因素甚多,其所載物品仍會有飛散情事發生,故警察機關針對貨車載運瀝青未覆蓋行駛於一般道仍應加強稽查。如查明其裝載之瀝青有滲漏、飛散之具體事實時,即應依規定處理,有證人乙○○當庭提出交通部87年4月9日交路87字第002595號解釋函附卷可據,足見警員於舉發貨車載運瀝青有滲漏之情事,應於舉發通知書上詳載具體事實,俾作為處罰之依據。本件舉發通知書既未記載貨車載運瀝青有滲漏之事實,僅記載「營業曳引車裝載瀝青,未依規定蓋帆布」,而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未予深究違規事實,即以「所載貨物滲漏」為舉發違規事實予以處罰,顯屬無據。
㈤綜上,本件不能證明異議人駕車載運瀝青有滲漏之事實,原
處分機關遽予裁罰,尚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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