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源玉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良 被告新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0,6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高惠美